台中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影印商業同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能,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本會以台中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 本會之任務如左: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會員就業之輔導及協助會員更新生產器材等服務。
- 會員互助儲蓄、醫療衛生等事業之舉辦。
- 會員康樂和身心健康等保險服務事項之舉辦。
- 勞工教育、在職訓練及托兒所等之舉辦。
-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 勞資、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和安全事項之促進。
-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
- 關於勞工法規制度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 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生產效率之促進。
-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 凡在台中市行政區域內之男女,從事打字複印繕印、打字排版、裝訂、印刷、美工及文書處理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雖符合前條規定,亦不得為本會會員。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有叛國之反動言論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 無行為能力者或吸食毒品經判刑者。
- 死亡、遷徙、轉業及非實際從事打字複印業者。
-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後,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即為本會會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會員非因本章程第七條之情形和受永久之停業處分或轉業者不得退會,如符合退會要件者,應將會員證及積欠會費繳清,並將退會情形提報理事會核定之。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勞、健保費及常年會費等達一個月者,經本會以電話及掛號信函催繳,逾期仍未補繳者,本會除依規定分別向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為欠費會員外,並移請最近期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退會除名之處分。
-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礙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監察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請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